2018年6月14日星期四

Jun.18 2018 科技时代的隐私是一种商品吗?

Nowhere to Hide by Louis Menand

最近欧盟出台了更严格的数据保护法,所以我的邮箱里多了好多邮件,有些是来自那些800年都没上过的网站,要我同意它们新的隐私保护条款。

看到这种邮件,我总觉得有些好笑。其实这些网站也心知肚明,谁会去仔细看它们的条款有什么变化呢?现代人已经离不开YouTube、Instagram或者Facebook,就算不同意某项条款,难道就真能不上这些网站吗?

不过,一旦同意了,我的信息就变成了Facebook一类公司的生财之道。其实我也并不介意,反正我相信这些信息早就被不知道多少个网站卖了多少遍。今天在google上搜了个东西,明天所有网页上的广告都是相关产品,也无非就是这样。

随着科技的进步,很多人像我一样,对个人隐私的敏感度大大降低了。回看20世纪初,明信片刚刚发明的时候,许多人都大为紧张:怎么能允许这种可以暴露私人信件内容的东西呢?这不是对隐私的绝对侵犯吗?

现在,别说明信片了,我们在微博上或者朋友圈里,天天直播自己的生活,倒是恨不得让更多人知道自己的隐私(当然是精心挑选过的那一部分)。

这篇文章,就探讨了许多关于科技与隐私的思考。其中有两个故事,我觉得特别有趣。

第一个故事是,1967年,FBI为了抓住某人赌博的证据,在他每天给自己的下注代理人打电话的公共电话亭上装上了麦克风,由此可以听到和录下他的通话。但法庭却认为,这样的做法违反了他的隐私权。

有人就抗议说,电话亭是公共场所,假如他打电话的声音够大,让埋伏在外的FBI探员听到,这些话就能作为呈堂证供。麦克风只不过就相当于FBI探员耳朵的助听器嘛。

另一个故事也有同样的矛盾。2004年,在跟踪疑似毒贩Antonine Jones的行动时,警察在他的吉普车上偷偷安放了GPS追踪器,最终掌握了他贩毒的证据。法院认为,这种做法违反了Jones的隐私权。

但是,警察实际上也可以开汽车或飞机跟踪Jones的行动,这就是完全合法的。GPS只是科技进步为警察的侦查手段带来的便利,为什么就不行呢?

就像这两个案例引起的争论一样,法律似乎越来越赶不上科技发展的脚步。当法院还在为究竟什么是隐私,怎样就算违反了隐私权而斤斤计较时,一般人对隐私的定义却越来越模糊。

就像我开头说的,没有人在意网站的隐私条款,甚至大家都在主动展现自己的隐私。至于这些隐私被拿去做了什么,那也是没办法的事。有所得有所失嘛,

看完全文,作者也没法对隐私和与隐私有关的一系列权利下一个绝对定义。每个人对什么是隐私似乎都有自己的想法。如果你要改变别人的想法,打住,因为这也有侵犯他人隐私权之嫌了。

我倒是觉得,隐私到现在已经变成了一种商品。

明星和名人们一直卖隐私来换取曝光率。BBC在本世纪初推出的《Big Brother》这样的真人秀满足了全民偷窥普通人隐私的欲望。到了现在,网络直播这样的媒介出现让所有人都可以卖隐私,卖得好能换取金钱,至不济也能换一两个赞,得到几分满足感。或者还需要更长的时间,我们才能再度清晰对隐私的定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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